案情透露,石慧欣向積金局提交一份「查閱保留帳戶資料授權書」,以查詢一名計劃成員的個人賬戶資料,但她在表格上訛稱已取得該成員的授權代其查詢相關資料。她於2014年12月30日被法院裁定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罪名成立,被判罰款9,200元。
積金局認為石慧欣的行為及其後被定罪顯示她不誠實和欠缺誠信,未能達到公眾及強積金計劃成員對她作為強積金中介人的期望。積金局在決定紀律制裁時已考慮到個案所有相關情況,包括石過往沒有違反紀律。石慧欣曾向強積金計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昨確認積金局決定。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積金局可對違反《條例》的註冊強積金中介人作出紀律制裁,包括撤銷註冊、在一段由積金局決定的期間內喪失註冊的資格或暫時撤銷註冊、公開或非公開譴責,以及罰款。
■記者盧文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