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擔任主席的民進黨洪宗熠則建議先行審議,如出現問題再邀請相關單位派遣更高層的官員到場,因此在審議綠委劉世芳提案的第2條之1中提及的「恐怖組織」定義時,即出現行政單位各說各話的情況,最後主席決定臨時邀請國土辦公室主任黃俊泰出席,而在黃俊泰出席前,行政單位的官員都是實問虛答,讓議事白花將近一個小時。
黃俊泰在上午10時25分抵達委員會後,強調「恐怖組織」的定義,已在目前草擬的「反恐行動法」草案中,已有明文規範,就是恐怖組織指3人以上,具內部管理結構從事恐怖行動。而相關恐怖行動也有明文規範。
最後在朝野立委在無異議下,修正通過《國安法》第2條之1: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民間團體、個人、剌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祕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