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外判社交舞導師,入稟區域法院,指前妻得悉他另有新歡並一同教跳舞後,即不斷對兩人及其學生作出滋擾,不單密集的電話、短訊及whatsapp轟炸,前妻更在康文署的體育館門外貼誹謗大字報、闖進體育館用粗口辱罵新歡,並報名參加其任教的跳舞班,繼而在班上搗亂,又致電其學生及康文署體育館經理等等,令他失去將來教班的機會。導師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制前妻對他與新歡、學生等人作出滋擾,並要求前妻作出賠償。
原告梁桂生,在入稟狀中指,他與被告姚金鳳於2009年離婚,至2011年結識許姓新歡,並一同任教跳舞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