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白衣人︱八人被控一人脫罪 押後至7月22日判刑 代表大狀:法律就係好奇怪

蘋果日報 2021/06/18 22:34

唔見人白衣人元朗暴動

前年7.21元朗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事件,首宗控告白衣人違法的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結。八名被控暴動及串謀蓄意傷人等罪的白衣人,其中兩人認罪,另外六人不認罪受審。案件今日裁決,法官葉佐文最終一名被告脫罪,另外五人裁定罪成,包括一度在現場昏迷送院、曾在審訊中自言當日只是買燉蛋的「飛天南」吳偉南。葉官稱相信今日未能完成求情,最終押後至7月22日、亦即7.21兩周年翌日判刑。
8名被告依序為運輸公司東主王志榮(55歲)、工程公司東主黃英傑(48歲)、「懵良」林觀良(48歲)、「肥林」林啟明(43歲)、西鐵燒烤樂園東主鄧懷琛(60歲)、「飛天南」吳偉南(57歲)、八鄉鄉事委員會居民代表兼橫台山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61歲),以及維修技工蔡立基(40歲)。其中第三及第四被告懵良與肥林早前已認罪候判。

7月13日及14日處理被告求情

7名罪成被告將分兩批求情,7月13日處理黃英傑、林觀良、飛天南與蔡立基的求情;7月14日則處理林啟明、鄧懷琛與鄧英斌。
葉官在午飯前未待讀完判詞,便先稱第一被告王志榮可以保釋,其後直接指他獲得釋放,下午不用返回法庭。法官又謂判詞尚餘約20頁未讀,但因判詞「都講得好清楚」,故第二、第五及第七被告擔保撤銷,而首被告王志榮則可即時獲釋,不用再回法庭,意味首被告脫罪,全身而退。
最終法官裁定黃英傑以鼓勵者身份犯案,而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則是主犯,裁定五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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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一鄧英斌當晚曾與何君堯同場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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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天南」吳偉南當晚倒地昏迷,呼吸及脈搏一度停頓,獲急救送院。

無罪被告代表大狀拒評審訊能否還社會真相 「法律就係好奇怪」

王志榮離開法院時並無回應記者提問,其代表大律師關唐利則表示,無罪結果是「正常」及「算是預期之內」。
有記者問會否覺得審訊結果能還社會一個真相,關大律師不予置評,謂:「因為法律就係好奇怪嘅。」記者追問關所指的奇怪之處為何,關回答:「我真係唔可以再講喇。」另外,關不認同是次審訊中控方舉證粗疏。
法官葉佐文開庭後指由於判詞頗長,會與另外兩名法庭職員輪流宣讀。葉官先簡述判詞的引言段落,稱控方傳召了16名證人,呈遞了277項證物,第一、第五及第八被告爭議身份,第二、第六及第七被告不爭議身份及曾在現場出現,但爭議動作是否構成罪行。宣讀判詞期間,法庭錄音系統一度出現問題,需短暫休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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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罪被告王志榮離開法院時並無回應記者提問。

針對王志榮 官指片中男子容貌與被告並不完全相像

對於首被告王志榮爭議身份,判詞稱控方依賴現場片段中人的外貌,斷定被告在車站大堂。雖然他大部份時間戴上口罩,但控方認為口罩之外仍露出被告雙眼、眉、額、耳、髮型等,顯示出各部位的形狀及互相的幾何比例,例如距離、高低等,足以辨認被告。被告住所亦搜出片中拍攝到他案發時穿着的衣物,包括有紅字的白色T恤、啡色短褲、有黃色鞋帶的黑鞋等。
判詞續指,辯方呈交鑑證學博士的專家報告,認為首被告的白色T恤並非片中人身穿的T恤,而片中黑色波鞋雖然「有啲似」被告擁有的一雙,但專家稱不能肯定是同一對。葉官分析指,片段的清晰度足夠,惟片中男子容貌與被告並不完全相像。不過,法官對比片中波鞋及被告家中檢取的波鞋,稱肯定是同一雙,直言片中男子的鞋在首被告家中出現,被告與案發證物牽連在一起,為該人保管涉案波鞋,屬自招嫌疑。

官指林卓廷沒搞事 反問黃英傑何不「指摘更激烈同暴力嘅白衣人」

針對次被告黃英傑,判詞指黃曾指罵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搞事」,惟葉官指出根據當日片段,林並沒「搞事」,僅是安撫閘內市民,並表示已聯絡警方,勸市民遠離閘邊。葉官批評,黃對林卓廷的指摘是「毫無道理」,「反過嚟指摘對方搞事,但就唔指摘旁邊拍打閘機嘅女子」。
辯方早前陳詞指,黃當日謹守非暴力界線,只因不滿黑衣人的行為才出言指罵。黃在警誡供詞下亦指,他當日只是路過搭車,登上月台純粹出於好奇,看到月台襲擊事件感到驚慌,於是離開現場。
惟葉官認為,黃即使原意是搭車,途中也可改變計劃。葉官直指,黃並沒道出事實的全部,只提及黑衣人的行徑,但就沒提及自己偏幫白衣人、與白衣人站在同一陣線,「點解只係指摘黑衣人挑釁,但就冇指摘更激烈同暴力嘅白衣人?」葉官總結指,黃的角色是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有意圖傷害黑衣人。
葉官又指,黃指摘黑衣人推跌告示牌,惟片段顯示另一被告蔡立基用手搖動告示牌在先,黑衣人出手在後。葉官批評,黃指摘黑衣人「搞事」,卻縱容蔡的行徑。

鄧英斌持棍進入元朗站 明顯鼓勵白衣人打黑衣人而非單單保衞家園

針對第七被告鄧英斌有關暴動一罪,辯方早前陳詞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被告曾恐嚇黑衣人,但其證供並無提及被告曾襲擊任何人;而且控方曾指當晚暴動發生於晚上10時40分,但被告卻於11時01分才進入元朗站內。辯方又認為,證據僅能推斷被告手持木棍是為了保護自身安全及作防衞之用,從來沒有對他人使用暴力。
但葉官分析指出,被告與其他白衣人一同手持木棍,被告身為八鄉居民代表及村長,若一心想保衞家園,理應在村口站崗,無必要在深夜勞師動眾進入元朗站內。因此,被告目的及意圖是打人,與保衞者的角色不能扯上關係。葉官續指,即使被告沒打人,但他手持木棍,亦明顯是鼓勵白衣人打黑衣人。不論被告身處港鐵站的大堂或月台均手持木棍,顯示他有參與暴動並有意傷人,認為被告在暴動中屬鼓勵者及參與者的角色。

蔡立基哨牙及笑相十分獨特 官以庭上露齒而笑作對比肯定身份

就第八被告蔡立基的身份,辯方指現場片段質素差,不能作辨認身份之用,且控方所指是第八被告的施襲者當時只是身穿一件有圖案的T 恤,並非獨一無二,在市場上也可找到,庭上亦沒有將在其家中搜出衣物作對比。不過,葉官認為,可以透過片段顯示當時的衣著及裝備認出被告,而從片中可見該人當時身穿一件有牛仔褲圖案的T恤,法官稱從未見過此圖案。
葉官又稱,片段可見,該人的哨牙及笑相十分獨特,露出牙齒時兇神惡煞。根據法庭要求第八被告在庭上露齒而笑作對比,法官肯定該人就是庭上的第八被告。他與大批白衣人到車站,目的是參與暴動,以及有意圖而傷人。

官指鄧懷琛曾身處現場 以指揮者角色參與暴動

至於第五被告鄧懷琛爭議身份,法官指控方依賴高解像度截圖辨認被告的外貌、髮型、衣着及身型,有圖片拍到被告整個相貌。
法官同意控方所指,在場證人M有足夠時間、理想光線以及近距離觀察,證人在警方認人程序認出被告,而辯方亦無爭議認人程序不公。結合清晰圖片及認人證供,法官認為被告在元朗站J出口以及站外朗和路現身。
針對鄧懷琛獨自面對的兩項控罪,法官指片段和截圖均清晰顯示圖中人正是早前身處朗和路一帶的鄧懷琛。法官認為,鄧懷琛多次走到有白衣人打黑衣人的地方,更曾伸手指揮白衣人襲擊黑衣人,以指揮者角色與其他白衣人參與暴動。

吳偉南已買燉蛋稱要帶回家 官指留在現場無助解決問題

至於第六被告「飛天南」吳偉南,他不爭議曾在車站外朗和路以及英龍圍附近出現。處理認人證供後,葉官分析「飛天南」吳偉南身處現場的辯解。辯方曾指飛天南眼見有外來群眾,希望充當和事佬,勸解雙方和平散去,飛天南本身沒有參與任何一方。法官對此不表認同,不相信飛天南做和事佬,亦不相信他沒有參與任何一方,原因是他到場後已即時從「Kitty姨」口中得知有黑衣人準備拆祠堂,法官質疑謂:「咁即係一開始就參加咗村民嗰一方啦?」
法官又指,飛天南並非住在該處的村民,亦非執法人員,案發時亦已買燉蛋,需要帶回家給子女吃,留在現場卻沒有報警,根本無助解決問題。其後他更搶去別人的棍,用以驅散和襲擊黑衣人,「和事佬」辯解證供不合理。
法官亦批評飛天南稱相信Kitty姨指有人將會拆祠堂之說,指根據證供,Kitty姨並無交代要被拆的是哪座祠堂,而英龍圍附近稱為「五和村」的五條村落,位置各有不同,部份更可由港鐵元朗站出口直達。法官認為,即使有人想要拆祠堂,根本不必聚集在英龍圍牌坊前的位置,該處黑衣人想拆祠堂之說不合理。
至於飛天南被拍到向橙色頭盔倒地男子揮棍,辯方及飛天南曾解釋是因橙頭盔男子作勢襲擊,飛天南揮棍是要警告對方,不要伸腳撠跌他。控方則認為有關說法屬一派胡言。
葉官認同控方,指片段顯示橙頭盔男倒地後,飛天南再次向他揮棍,動作並非如飛天南所言「打到就收棍」的點到即止動作,而是抽起棍打下去。當時飛天南與橙頭盔男距離很近,根本沒有收棍的意圖;而且橙頭盔男倒地後,面朝地下,即使飛天南稱想揮棍「嚇」他,亦不會有用,因對方不會看到。
葉官指,橙色頭盔男子從無作勢襲擊或想伸腳撠跌飛天南,亦無反抗或挑釁動作,飛天南當時不可能相信自己有需要作出自衞動作,故此他當時使用任何程度的武力自衞均屬不合理。飛天南亦有主動推撞及襲擊黑衣人,法官不相信他動武是出於自衞,裁定飛天南串謀蓄意傷人罪成。
而飛天南早前在盤問下同意Kittty姨曾手持雨傘與黑衣人對峙,亦同意自己認識的老村民王阮也曾用雨傘打黑衣人。他也同意一名格仔衫男子曾用手指向黑衣人。葉官認為,飛天南明顯與三人有共同目的襲擊黑衣人,破壞社會安寧。
葉官又引述片段指,兩方對峙期間,飛天南曾拍了鄧懷琛的背部一下,兩人有眼神接觸,可見他們已相認,其後一同襲擊黑衣人。飛天南暈倒之後,鄧第一時間走近觀察他的情況,其後與其他白衣人在J出口外與黑衣人對峙。
葉官最後總結指,飛天南、鄧懷琛、「Kitty姨」、王阮、格仔衫男及另外三名白衣人有共同目的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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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王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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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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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觀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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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啟明(前)及蔡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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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懷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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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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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英斌
其中被告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蔡立基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被指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鄧懷琛、吳偉南則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串謀傷人罪,被指於2019年7月22日在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鄧另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傷人罪,同年同月同日被指在形點1商場及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除第三及第四被告外,其餘被告均不認罪。
【案件編號:DCCC888/19、11、7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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