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包括林星強(48歲)、其台灣情婦謝咏雪(43歲)及正風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合夥人樂正風(67歲)。他們被控於04年至05年間串謀詐騙入境處,林與樂另涉以假單騙電盈,林另於06年9月串謀阻撓廉署調查。
法官昨指,林與謝於90年發展婚外情,雖然親密關係至02年終止,但林仍每周到謝家,並付錢照顧她。
林於案發時與在正風任合夥人的舊同學商量,假意聘用謝在會計師樓工作,藉以申請工作簽證,讓她留港照顧兩女。其舊同學後獲轉為特赦證人,但其口供不可信,法庭亦難以斷定串謀計劃從何時開始,有可能在控罪所指以外的時間,故判三人首項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
法官又指,特赦證人與林星強為案中主腦,林造假單騙取電盈43萬元作「會計費」,補貼情婦薪金開支,故判林一項串謀詐騙罪成;樂正風獲多名品格證人力證他為人誠實,法庭接納他未必知悉特赦證人收補貼聘用謝的安排,故判他無罪。因特赦證人不可靠,法庭另裁定林及樂,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2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