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啟龍(20歲)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罪,指他去年8月26日在東涌寓所內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陳國強供稱,當日到達被告住所後,警員開啟睡房房門,發現被告坐在床上。警員核實被告身份後,隨即拘捕他並搜查,在書枱櫃桶內發現一支伸縮棍,再於房內發現懷疑涉案衣服。警員向被告確認點收物件後,將被告帶返警署。
陳在辯方律師盤問下承認,當時未向被告確認搜出伸縮棒的房間是否屬於被告,被告亦未有承認伸縮棍屬於他。案件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自言前年起已搬出涉案房間,案發時該房間為客房,不時招待親友入住,平時則為雜物房及遊戲房,對房內雜物並不知情。控方盤問被告指,為何沒向警員澄清房間已不屬於他,被告回答指當時只保持緘默。
林官裁決時指,完全不接納被告指稱不清楚房內物品的說法,又指被告沒將真相道出,其證供純粹為應付審訊而設。不過,控方雖指稱被告管有伸縮棍,卻未能確認藏有伸縮棍的房間屬於被告,因屋內不只被告一人居住,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75/20
■記者羅日昇、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