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在判刑後指受害人林燕妮的秘書希望代林向法庭呈上一封信,內容與被告背景及受害人的個人感受有關,不過,辯方代表律師指法官既已就判刑作出決定,而且被告與受害人曾因薪金問題發生爭執,故反對將信件呈堂,法官最後未有接納有關信件。代表律師在庭外續指,被告曾因不小心破壞受害人一條裙子而被扣取工資,其後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求助,事件終庭外和解。
案情指,自○二年起為林燕妮工作的被告,於去年十一月至今年四月間多次偷取林的財物並拿往典當,失物包括名表及鑽戒等,總值一百一十七萬多元,女傭其後於林任律師的友人查問下承認盜竊。
案件編號:DCCC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