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經營文化博物館停車場落敗的車先生不滿地表示:「停車場只可以時租形式出租車位,唔可以月租,但康文署收到投訴後,一句話冇證據就冇再採取行動,咁樣實在太官僚,對我哋好唔公平。」
車位月租投訴無效
他說,他早前知悉停車場管理公司曾公開派發有月租車位出租的宣傳單張,經他向康文署投訴後,情況雖有收斂,但他知道停車場仍有月租車位出租,故再向康文署投訴,卻獲覆因沒有證據,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記者接獲投訴後,前往文化博物館停車場查證,向職員表示欲以月租形式租用車位泊車,職員聽罷並無即時拒絕,只稱須向上司問清楚,着記者留下聯絡電話再回覆。
職員稱有月租車位
記者留下聯絡電話,事隔一個多小時後,收到停車場職員來電,覆稱有月租車位出租,着記者次日駕車前往登記及付款,月租收費為一千元。由此證實沙田文化博物館停車場確有月租車位出租,違反標投規定。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回覆本報查詢時稱,沙田文化博物館停車場專營權,於去年十月一日起外判金權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有關公司須根據合約上列明的泊車收費價目及條款經營。管理公司若想調整泊車收費,包括轉以月租形式租出車位,須向文化博物館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博物館書面批准,方可正式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