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因違反《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第11條,去年8月被裁定一項「船上並無足夠的合資格船員」罪名成立。裁判官最初判港燈罰款900元,律政司認為判罰太輕申請覆核,後將罰款增至4,500元。
高院法官彭寶琴昨頒佈判詞指,港燈違反牌照上四名船員的規定,並不自動等同違反被控的規例,船員是否足夠,仍要對個別船隻的狀況作出考慮。裁判官沒有就南丫IV號的設計、大小、航速等項,去考慮三名船員是否不足以確保船隻安全,控方也沒有提出證據,顯示該等船員的資格及能力。
對於控方在上訴時要求,改判港燈觸犯《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36條,即違反牌照規定罪名成立,法官指控方在審訊時從未提及此控罪,港燈沒機會申辯,尤其講述是否有合理辯解一項,以此罪取代原有控罪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