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表示,UGL部份款項,是梁振英在上任特首職位後才收取。利益申報制度的精神並非梁振英自己覺得有否利益衝突,而是他應該申報所有利益,再由行政會議集體審視有否衝突。他又指,周浩鼎作為調查者,與被查者梁振英私通,是證據確鑿,就算無影響專責委員會運作,都不能免除他行為失當的責任,況且委員會仍未有結論,怎可能斷定無影響?他擔心,律政司為讓梁振英脫罪而堆砌各種不通的理由,將令本港法治及公職人員申報制度受到打擊及動搖。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律政司的聲明未有披露處理的程序,亦未有交代有否諮詢外間的獨立法律意見,過往會交代獨立律師的意見,今次偏離具透明度的做法,而聲明中的理據亦太簡單,擔心有所隱瞞。現時根本沒有足夠基礎判斷律政司的論點是否合理,亦難以信納律政司的說法。
■記者麥志榮、曾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