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飛虎警行動 博物館職員阻差罪成囚6個月

蘋果日報 2021/06/18 17:42

飛虎隊阻差辦公

前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抗爭者,派遣飛虎隊在校園附近的歷史博物館埋伏觀察,不久因隊員行蹤曝光而終止行動。有博物館職員被指偷拍飛虎隊員執勤後外傳相片,洩露警方行動,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裁定罪名成立,指被告必然知道警方在館內執勤,而且行動需要保密,卻拍片影相後上載至互聯網或發送他人,意圖提醒理大內部及附近的示威者小心,令警方需要撤退。鄭官亦指,沒證據證明被告真誠地相信自己正在揭露警方的濫權行為,最終判被告入獄6個月。
被告陳志華(44歲)聞判時不禁落淚,步入囚室前獲旁聽人士打氣謂「撐住呀」,被告揮手回應。
鄭官判刑時指,本案是嚴重罪行,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不會考慮判處緩刑,因為事件牽涉理大事件,對公眾秩序有重大影響,越早恢復秩序,對社會有越大好處,而被告的行為卻延誤警方部署。
對於辯方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鄭官直言不可行,因為被告不認罪,亦看不到他有任何真正悔意。惟鄭官直指,鑑於案情嚴重,即使被告認罪,相信也不會判以服務令,最終判被告入獄6個月。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結果,惟鄭官稱看不到任何上訴理由,拒絕批准擔保。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於2019年被頒令破產。他原本在博物館工作了6年,案發後遭博物館解僱,如今失業,並要供養年邁父母。此外,被告患有椎間盤突出,將於明年2月動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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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志華

被告因本案已遭開除

辯方強調,被告當時誤以為警方打算射殺示威者,才會做出涉案行為,從沒想過其行為會阻撓警員執勤,並且愚蠢地兼無意識地打亂了警方的部署,拖慢清場行動。惟被告的行為並沒實質地大幅提升警員執勤的風險,亦沒證據顯示有警員因而受傷。
辯方呈交4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被告胞妹、博物館同事及朋友撰寫,指被告因本案遭開除後,生計大受影響,精神飽受困擾,又對其行為阻礙警方行動感到非常後悔及內疚。惟鄭官指被告不認罪,難以接受他有悔意,並質疑謂:「佢後悔啲咩呢?」辯方回應指,被告行為對警方行為帶來不便,並因此要負上刑責,故感到後悔。
辯方又強調,本案不牽涉暴力,被告亦沒預謀或計劃犯案,並非故意阻撓警方執勤,冀法庭考慮判處較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惟鄭官表明,看不到被告的悔意,判刑時須考慮被告阻撓警方執行甚麼程度的職務。而本案涉及理大事件,「眾所周知發生咩事啦,軍火庫一樣!幾多人聚集咗,附近發生咩事!」

官:仲有咩罪行比呢個更加嚴重呢?

鄭官續斥,被告當日通風報信的行為影響清場行動,「咁大規模地方,咁大嘅公眾秩序受影響,度度啲路都封晒,博物館都封埋喇」。鄭官反問辯方:「仲有咩offence(罪行)比呢個更加嚴重呢?」
辯方回應指,被告行為僅影響及延誤了警方針對理大部署的一部分,而警方於案發翌日凌晨已回到博物館繼續監察行動,並無因被告行為以致無法清場。
控罪指被告於前年11月17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香港歷史博物館內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早前審訊時,庭上播放前年11月17日案發當日流傳的錄音,內容為:「手足,小心呀!我喺尖沙嘴,而家我喺博物館做嘅,而家有三個飛虎隊入咗博物館,準備開槍射嗰啲弓箭手呀!準備準備!小心!小心!」被告的同事認出錄音中是被告的聲音。
鄭官裁決指,案發時理大附近有大量人士聚集,警方為了驅散人群以恢復社會秩序,故派員到博物館尋找合適的觀察點,並向職員表明「警察做嘢」,無疑是正當執行職務。

警員當日乘裝甲車進入博物館 官指屬低調表現

鄭官指出,飛虎隊員A在後樓梯觀察理大情況時,現場只有被告陳志華,故涉案照片必定由被告拍攝。至於涉案錄音,亦符合被告的工作崗位見聞,其上司亦認出是被告的聲音,故肯定是由被告錄取,目的是解釋涉案照片的情況。
涉案錄音顯示被告欲將警方在博物館內執勤之事告知「手足」,提醒他們小心,而「手足」所指的是示威者或在理大一帶聚集之人士。鄭官認為,即使被告只是將有關檔案傳送予親人,也必然預計到檔案將廣傳至互聯網或社交軟件,裁定他發佈了有關消息。
鄭官同意,辯方呈堂的4條影片及帖文,均反映有人早已發現警方乘裝甲車進入博物館。惟這些只是空洞的消息,缺乏說服力,極其量令人估計警方進入了博物館,而不可能肯定警方在館內執勤;但被告拍攝的照片卻令警方行動曝光,直接令警方決定終止行動。
鄭官認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曾向博物館職員清楚表明行動要保密,但警員當日乘裝甲車進入博物館,隨即迅速下車,表現低調。此外,飛虎隊員A曾詢問被告,窗外人士會否看到博物館內情況,並表明不想被人看到,故被告清楚知道警方不想館外人士發現行動。

官:定罪與寒蟬效應及公眾知情權無關

辯方早前陳詞指,控罪不應限制被告發佈涉案照片的自由,而警員亦沒有要求被告保密,若定罪會造成寒蟬效應,影響市民的表達自由,並削弱公眾知情權。惟鄭官不認同當日警方沒有做足保密工夫,因裝甲車在靠近博物館的大門位置停下,然後警員迅速入館,並向被告表明不想窗外人發現有關行動。被告當時是博物館職員,並非記者,其行為根本是向「手足」通風報信,明顯超越憲法中保護自由的界線。即使定罪,亦與辯方提及的寒蟬效應及公眾知情權無關。
鄭官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辯方所指被告是真誠相信其行為披露警方濫權,他在錄音中提到警員要槍傷「弓箭手」的說法,亦缺乏合理基礎。因此,鄭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沒任何合理辯解,裁定罪成。
根據博物館職員馮偉業供稱,當日下午3時10分有4名身穿特警制服的警察來到博物館,要求前往能看見理工大學方向的指定位置,其中一人行至2樓與3樓之間的窗口對外監視。馮指示被告陳志華「睇下點樣支援警方」。警方在下午3時55分準備撤離。馮稱收到上司來電,提及有博物館職員在網上向外發放消息,包括錄音及拍照。他向被告與另一同事查詢,被告稱「衰咗」。
負責行動的總督察匿名作供,稱他直至深夜才再派員入博物館,驅散和拘捕理大附近示威者的行動延遲十多個小時,至翌日凌晨約5時才展開。
【案件編號:KCCC1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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