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失業食肆工人,昨到粉嶺法院代前僱主頂替兩項阻街罪,指食肆已結業,找不到前僱主,故望輕判,裁判官一度質疑食環署的檢控政策,不檢控食肆持牌人,但同類案則以「容許他人在持牌地方之外經營食物業」檢控負責人,遂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二日,待取閱被告背景報告始判。
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回應指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一般執法程序是在現場找到持牌人,便會引用《食物業規例》控告「容許他人在持牌地方之外經營食物業」罪,但持牌人不在場,若有人自認是負責人,執法人員會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出檢控。此外,有關員工不可隨便認是負責人,而執法人員在現場找不到持牌人或負責人,便會進行調查始作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