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報住將軍澳海天晉的原告吳國樑,控告兩子吳宇軒(34歲)及吳宇光(32歲)。原告稱在物業上花盡積蓄,沒錢請律師,只能自行撰寫入稟狀。
原告在入稟狀稱,他1981年結婚,同年買入沙田第一城單位,後來為方便兩子入讀喇沙小學,他出售沙田單位,買入九龍塘雅麗苑單位,至1995年再以440萬元換入又一居物業。
原告2009年出售又一居物業,以400萬元買入將軍澳維景灣畔物業。兩子雖已投身社會,但收入均不足2萬元,亦要償還政府助學金,故他支付首期,由兩子登記為業主,以便申請280萬元按揭貸款。他一直視維景灣畔為養老屋,早跟兩子講明兩人是掛名業主,要求兩人各自支付5,500元家用,當作交租和膳食費。
原告稱妻子去年肺癌病逝,他發現兒子本月1日私下將單位以1,115萬元出售,並已收取定金,同時換鎖不准他進入單位,遂報警求助及興訟追究。
案件編號:HCA1615/18
■採訪黃幗慧、撰文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