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監局表示,正調查陳小姐的個案。該局曾發出執業通告提醒地產代理,根據普通法,代理對客戶有《受信責任》,如出現潛在利益衝突,代理須向客人全面披露相關事實。另根據規管地產代理的條例,當代理或其親屬(即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其代理公司,或公司僱員及大股東等,對物業擁有實益,須在委託代理協議上披露,否則可遭紀律處分。此外,代理提供可誤導物業價值之資料及比較數據,同樣違例。惟現時並無就代理提供之物業成交資料的時間遠近作規管。
有地產代理業內人士指出,一般地產代理公司在網站提供的資料,最新可至14天前的臨約成交紀錄;分行從業員甚至可提供同分行即時成交紀錄予客人參考,客人有權索取副本存證。
檔案編號﹕11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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