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正威(28歲)昨天承認搶劫罪。辯方指他曾任售貨員和保險經紀,案發時已失業3個月,因花光積蓄而犯案。辯方稱被告寓所與案發地點相距不遠,當天被告原打算往便利店買煙,因一時貪念,在街上拾到一支14厘米長的木槌打劫。
法官認為涉案木槌應是煮食工具,不大可能在街上拾到,而且以木槌襲擊頭部會造成難以估計的創傷,案情嚴重。扑頭搶劫的量刑起點為8年,認罪獲扣減三分一。法官又特別提醒警方,應嘉許該名見義勇為的途人。
去年6月28日早上8時,被告於衙前圍道用木槌擊54歲陳姓事主的頭部,陳當時正蹲下開鐵閘鎖。被告搶去陳的電話後逃走,但遭途人截停,附近的警員聽到陳大喊「打劫」後趕到。陳被送院敷治後出院。
案件編號:HCCC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