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自導自演被擄事件 林子健上訴指裁判官「搬龍門」

蘋果日報 2020/03/02 18:04

林子健強力部門誤導警方

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於2017年報稱接到國安人員電話恐嚇,在油麻地被擄走,更被人在雙腿釘上21口釘書釘,惟警方調查後控告他報假案。裁判官去年3月裁定林自編自導自演,誤導警方罪成,判監5個月。林獲准保釋提出上訴,今於高等法院審理,其大狀庭上一再質疑原審裁判官「搬龍門」,在審訊期間和裁決時採用不同的認人標準,令辯方沒機會提出相應辯護理據,對林不公平,「永遠辯護唔到,佢點都會死。」
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頒佈判詞,林子健獲准繼續保釋。
最近因應疫情而停擺的高等法院今天開始加強服務,便審理這宗等候近一年的上訴案。
上訴指裁判官不應自行辨認被告
案情指林子健報稱在油麻地被擄走,但有影片拍到疑似是林的蒙面黑衣人,自由離開旺角後在西貢出沒。原審辯方大律師陳偉彥繼續代表林子健,他質疑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拘捕林子健的探員何斌成的認人證供,裁定蒙面人就是林子健。
陳指,探員聲稱觀看了過千小時影片,加上拘捕林後共處8小時,故能辨認林的步姿和身型;惟探員只看過影片一遍,沒有證據說明他如何觀看,根本不符合英國案例所言「特別熟知涉事者特徵」。陳舉例,倘若探員飲完酒看片,「你咁睇1萬個鐘都冇用。」法官李運騰認為可推斷探員當值時觀看,不會放工後自行看,陳反問為何不可,並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
法官在閱讀裁決理由後,指裁判官似乎沒有依賴探員的認人證供,而是自行比對證物影片,認出蒙面人等於林子健。陳則指,控方基於探員特別熟知林特徵而傳召他作供,當裁判官接納其具備這個資格,裁判官就不能自行辨認;兩種辨認方法不能共存,只能在影片清楚拍到涉事者樣貌,和拍不清楚的兩種情況下分別使用。
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能認出其他途人行蹤
陳又批評,裁判官裁決前沒告訴辯方會「更改」認人標準,令辯方無法傳召專家或陳詞反駁,等於「搬龍門」。他指探員在盤問下承認不肯定蒙面人就是林,裁判官的做法,猶如一個認人方法失敗後改用另一方法,「林子健點都死。」
陳續說,呈堂影片的時序並不確定,有一段頗長的街道沒有閉路電視,拍不到情況。裁判官未有詢問辯方看法下,自行分析路人行蹤,判斷影片先後次序,亦是不公。陳形容裁判官的分析邏輯,就像「(蒙面人)仲唔係你?有冇咁橋?」反問到底為何不能有人冒認林子健。
法官則謂,裁判官分析影片次序時,辨認了數十個路人的行蹤,並指「有冇咁橋呀?幾十個都認得返喎?」法官提議播放影片,讓陳在庭上指出裁判官如何認錯,陳表示不需要,重申問題在於辯方原審時沒機會回應。
律政司指法庭要有獨立判斷
律政司代表則指,即使法庭接納由熟知被告特徵的證人作供認人,法庭也要獨立判斷,確保辨認穩妥,所以裁判官最終自行認人不算是「搬龍門」。
他補充,案例列舉數種認人方法,只是判斷證供可否呈堂的門檻,法庭裁決時並非只可選用其中一種,而是可結合運用。
代表又指,在呈堂影片中,疑似林子健的蒙面人雖然戴上帽、口罩、太陽眼鏡,但他的步姿、波鞋和短褲款式、背包有紅邊等等特徵,均與當日的林子健相同。他澄清,認人探員觀看了案中片段兩次,而非上訴方說的一次。
林強調事件是因為有強力部門才能發生
法官李運騰問,可否有人取去林子健的衣物假扮他;律政司一方稱無法排除一切可能性,但這並非「合理疑點」,沒有證據支持,如果真的要假扮,冒認者必須有擁有林的步姿,也要事先得知林的行蹤。
臨散庭時,林子健在旁聽席上忍不住重申,事件是因為有強力部門才能發生,而他沒有能力觀看所有與案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
【案件編號:HCMA179/19】
記者 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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