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指,他一直視趙為「子姪」,因出於好心,「想幫忙年輕人」自置居所,才答應助他買樓。趙於88年11月,以48萬元購入大坑華倫街一單位,他餽贈10萬元給趙,趙另付8萬元,用為支付首期。餘下30萬元以按揭貸款支付。他當時要求趙舉家遷入新屋,用租金還按揭貸款。惟趙於購入單位一個多月後拒絕遷入,表明想高價放售物業,令他感到「失望、唔能夠接受」,他沒想過讓趙「白白賺咗我嗰10萬元」。
據林所講,雙方其後協議,物業當作兩人共同投資,以趙名義持有,但不可將物業放租,以便隨時出售。林負責每月付3,000元給趙,作按揭還款及雜費。林於95年退休,首次催促趙賣樓,當時趙叫他「畀啲耐性等吓」,單位終在08年11月以440萬元售出。林認為自己應獲一半得益,但趙只付了40萬元給他,因此他才興訟追討180萬元欠款。涉案物業現址改建成「尚巒」,呎價逾萬元。但辯方昨指物業並非兩人合資,趙因林慷慨餽贈10萬元給他,才以3,000元特平租金,將物業租給林,故根本毋須將售樓得益分給林。案件編號:HCA257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