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有錢人成立家族信託基金,往往是避免身後出現爭產風波,有些人則因為「共患難不能共富貴」,只想分家產或物業給子女,排除妻子。但有律師指,家族信託亦非萬能,就算信託撇除了配偶為受益人,離婚後配偶仍分到家產。
擅長打離婚官司的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表示,信託基金作用是保障遺產承傳,但若市民未有針對個別處境成立合適的信託基金,仍會有潛在爭議。「信託唔係萬能,離婚官司中,法庭都係睇成立信託嘅目的(Intention)、信託如何運作(Operation)及如何派彩(Beneficial)。」她舉例指,若丈夫於離婚前三年成立信託以轉移資產,會被法庭視其舉動為不想分家產,進而撤銷其信託基金,妻子就可平分信託中的家庭資產;相反如超過三年期限,就需要妻子舉證,推斷丈夫成立信託目的與離婚有關。
例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在2014年與前妻簡麗群就離婚官司的家產分配案,上訴至終院,最終法庭判處前妻得直,獲分7.6億元資產,包括物業。潘樂陶於1995年成立家族信託基金,並於離婚前瞞着前妻注資入基金,截至2012年該基金積存15億元資產。古明慧表示,案件重點在於該信託基金是否屬於家庭資產,「當時法庭指潘樂陶對信託有絕對掌控權,舉例佢如果向信託提取1,000萬,信託都會照做。所以法庭認為信託係屬於佢嘅資產,就要(同前妻)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