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狀指賀建強為東莞市居民,薛興華則為本地居民,薛被委任為韶關市政協委員,任期由九九年三月至今年三月,並獲批一個來往中港兩地的私家車通行證。鍾喜明由○二年三月至今年三月,受聘於賀建強經營的內地商貿公司,任職司機,去年六月賀以三十一萬元,購入一輛日本豐田七人車,兩個月後,薛以個人名義,將該輛七人車分別在內地及香港運輸署登記,並與賀協議共同享用車輛。
入稟狀續稱,由於薛已年逾八十,去年九月,他為了方便打理,將車輛登記轉至鍾的名下,而自今年二月起,警方稱為了調查鍾涉及一宗處理應課稅品及管有違禁品案件,將該車一直扣押,至今年十一月七日,鍾被裁定罪成,儘管賀與薛已通知警方,鍾僅為該車的受託人,但警方拒將車退還,故此令他們蒙受損失,遂入稟要求法庭澄清,兩名原訴才是該車擁有人,並頒令警方退回車輛及賠償。
案件編號:DCCJ56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