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業主於九七年購入半山芝古臺一個單位,三年後蝕讓,虧損達一百一十萬元,他於三個課稅年度向稅局虛報物業一直丟空,以便買家睇樓,申請將虧損計算入個人入息課稅評核,又隱瞞將物業出租,合共逃稅十三萬多元,他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逃稅罪,被判入獄兩個月,罰款十八萬元,較逃稅額多達一倍。
三十九歲被告易嘉禮,被控於九七至○一年的三個課稅年度間,故意逃稅。
案情指,被告於九七年購入半山芝古臺一個物業,他三年後出售該物業,虧損一百一十萬元,被告稍後向稅局申報他購入該物業為炒賣用途,所以出售該物業的虧損應計算在個人入息課稅評稅內,他並訛稱物業一直丟空,以便買家睇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