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鄧浩賢(26歲)去年承認一項暴動罪判囚。上訴一方指出獄日期定於明年2月1日,希望上訴庭能夠安排一個較快的審期處理今次上訴。
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就本案定出的量刑起點為五年,與楊家倫案量刑起點一樣,但楊案案情明顯較為嚴重,涉及縱火,而且楊不認罪,故本案同樣以五年作量刑起點,並不恰當。
惟律政司指,原審法官已給予上訴人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後刑期扣減,並就其精神狀況再減刑半年,整體而言已是寬大處理,不認為刑期過重。
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認為,在量刑起點方面確有可爭議之處,故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並表明不確定上訴庭會否認同律政司所言。
案件編號:CACC113/18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