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又指,感化官對被告不公,譬如詳列被告在初中時期的15項反叛行為,包括遲交功課、講粗口、考試不專心等,直言「呢啲任何學生都出現過……唔係乜嘢過錯」。此外,感化官批評被告不應為投考紀律部隊而讀毅進課程,又忽略被告家人及上司對被告的正面評價。不過,法官稱「我未見過有學生兩、三年內有3個小過、64個缺點」,認為感化官只是指出被告不守紀律情況嚴重,不適合做紀律部隊。
辯方又指,X在創傷報告中雖自言害怕男性,但事後卻與一名較成熟的男子拍拖,且她案發時除了男朋友外,與其他男性關係亦複雜。法官聽罷陳詞,將案押後下月2日判刑,被告續還柙。
案件編號:HCCC138/17
■採訪楊思雅、撰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