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完結後,法官李慶年特意向主控指出,候判案件需在索取報告後42日內帶上法庭,另外羈留案件亦應優先處理,並稱:「今次係一次好好嘅示範,防疫期間法庭點樣處理案件。」
本案59歲被告王跃云,報稱商人,被控於前年企圖以不誠實手法欺騙匯豐銀行職員,以一張面值二千九百多萬港元的假渣打銀行支票開戶。
背景報告透露被告於雲南出生,少時經歷文革,其後做貴價木頭等生意,後南下至香港投資能源項目。至於被告聲稱在港擁有的公司及五億美元存款證明,感化官查證無果。被告否認有精神問題,揚言事件是警察與銀行聯手對付他,「中共是幕後黑手」。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疑有妄想症。
李官稱,本案涉跨境犯罪且有預謀、破壞金融系統運作及涉款巨大;雖屬粗心策劃,銀行亦無損失,但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案件編號:DCCC1003/18
■記者袁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