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何先生問:本人並非大廈業主,但獲公司委派出席業主大會,欲查詢如在大會中被委任為法團委員,是否需要作出任何法定聲明?
答:在出席業主大會前,何先生須先獲得其所屬公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1A的表格1「就業主會議委任代表的文書」(即授權書)所列的格式,委任為公司代表出席會議。該授權書須蓋上公司印章及由公司的授權人簽署,而授權人的簽署則須遵照該公司章程的規定。若何先生在此次會議中被委任為法團委員,他可到土地註冊處的辦事處、各區民政事務處的諮詢服務中心、香港房屋協會指定的物業管理諮詢中心或其他獲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例如太平紳士、律師和公證人)面前,根據條例指定格式的聲明書(L.R.169)作出法定聲明,並須在獲委任後的21天內將已簽妥的聲明書送交管理委員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