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認為催淚彈主要是用作驅散人群,警方應要遵守催淚彈使用的安全守則,同時要顧及現場環境,施放時應考慮有沒有致命風險。不論香港法例或國際人權法,使用致命武力驅散手段絕對錯誤。他又指近期前線警員經常以粗口或「曱甴」辱罵示威者,制服疑人又拳打腳踢或用警棍打頭,情緒失控。
有槍械專家亦表示,催淚彈槍平射人眾並不合適,雖然催淚彈非實彈,但仍會造成傷害,甚至致命。今年10月,伊拉克有兩名示威者遭催淚彈擊中身亡,其中一人更被催淚彈射穿頭顱。
有前線警員透露,一般訓練時,用煙彈、橡膠彈,發射前須先有警示,但如緊急情況下,亦可以立即採取行動,但指引列明對方只要一服從就要停用武力。另外,在訓練時,指引亦列明向人群發射催淚彈,要向高處呈弧線發射,如要對付約20米外人群,應呈20至30度「低射」;若射程達40至50米,則用呈45度「高射」,訓練並沒有教平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