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代港督彭定康於97年6月香港回歸前夕,會同行政局拍板,將一家名為利達時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從公司註冊處除名,理由是該公司「危害公眾安全」,據了解,港府當時指稱利達時轉運違禁戰略物資,所以要強制將公司解散。
後來利達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官司延至回歸後,利達時代表大律師霍兆剛在上庭時曾表示︰「即使有一間香港公司售賣原子彈予伊朗,這又有何錯?這並不會影響香港的公眾安全……即使售賣常規性武器予外國又如何?很多外國國家,例如美國,都有這樣做。」最後特區政府與利達時庭外和解,容許利達時自動清盤。傳媒經追查下,發現利達時是徐展堂與中國北方工業集團在82年創立,徐開始時持股28%,至88年兩伊戰爭近尾聲時,則陸續售清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