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區遊行天水圍堵路 四學生遭拘控 防暴警未能在CCTV片段認出自己
八區遊行嘉湖山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襲警
去年11月10日網民發起「八區遊行」,有人在天水圍堵路,警方一度進入私人屋苑嘉湖山莊景湖居搜捕。四名學生事後被控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伸縮棍、士巴拿、電鑽等工具,案件今於屯門裁判法院開審。其中18歲男學生承認管有伸縮棍,但否認襲警。稱聲遇襲的警員看過案發閉路電視後,只稱片段與案發過程「相似」,堅持未能確認片中防暴警是否自己。惟另一協助拘捕的警員看片後,立即認出片中的自己。
本案四名被告依次為戚晉浩(18歲)、張天倪(18歲)、張浩一(19歲)及何浩梃(22歲)。首被告戚晉浩今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去年11月10日於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12座管有一支伸縮棍;而他否認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同地襲擊警員7611劉錦華。
警員劉錦華今出庭作供,透露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以防暴裝備正在執行「踏浪者行動」。他供稱,當日乘警車於區內巡邏,至下時3時20分,通訊機收到消息指在銀座商場的優品360有100名黑衣人正在破壞;13分鐘後再收到另一訊息指,有50 人在輕鐵天慈站破壞設施,故警車前往支援,其間他看見天柏路有一群黑衣人四散,警車駛出兜截這群人。1545時通訊機又有新指示,天龍路有警車被示威者掟石頭。
劉稱,警車駛到嘉湖山莊內的景湖居附近兜截,看到有黑衫人向14座方向奔跑。當時劉率先落警車追截,並稱「我就跑得快啲嘅」,見20米外有班黑衣人向警員方向衝來,當時首被告與其他人一見警察就調頭跑走。
劉稱,首被告當時孭灰藍色背囊,身材較肥,「我就跑得好快,叫佢停、佢唔停低。我就用右手捉住佢後衣領」,惟對方仍奮力向前走,「佢突然左轉,用右拳頭打我左邊心口兩下,我就大叫襲警」,並褪後兩步製造距離,其間繼續拉住對方。劉指,被打的感覺「有啲痛嘅,但又唔係好痛,因為有件好硬的保護衣擋一擋。」他稱,事後往醫院驗傷,並不需要留醫,即日出院。
劉作供不時手舞足蹈,用手勢協助解釋口供。劉指首被告被拉住仍「周圍郁」。警員58973 追上,用警棍揮向被告,「我就一嘢扯佢落地下,撳住佢的上半身,即頸頭部份」;而58973則控制被告下身,並用膠索帶反鎖被告雙手。他向另一警員12908 黎家銘講及被告打他的情況,警員以非法集結、違反蒙面法以及襲警三罪拘捕被告。
盤問下,劉稱追截被告的地方是一個有小丘的草地,當時一群人跑向警員方向,警員喝止後有人調頭,他留意到首被告有「少少猶豫,左右望停低幾秒,唔知走向邊咁」,繼而在草地調頭走。而劉跑了廿多米後追截並捉住被告的後衣領。
辯方指,被告當日有孭背囊,警員說一手就扯住衣領的說法並不合理,因扯住背囊較容易。劉稱,「以我習慣,我係扯衣領。以前扯衣領會拘捕成功,所以我扯衣領。」被問到警員扯住被告衣領向後拉,或會令被告「抖唔到氣」,劉則稱被告「係咁拖我,想走」。
辯方指出,當時劉第一眼見到被告,兩人已經在花園的草地上,劉實是扯住被告的右前臂,被告只是「揈手」,並沒有轉身、沒有打過他的心口,而劉亦沒有叫過「襲警」此兩字。辯方又指,其後劉用腳掃跌被告,令被告失去重心跌在地上。劉一槪否認。劉承認口供中沒有提及曾叫被告不要動、而被告繼續掙扎等細節,解釋「寫漏咗」。
辯方播案發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一群人在鏡頭左下方跑,數秒後同一群人反方向跑,防暴警員追趕上草地並撲下一名黑衣男子。辯方問劉,是否同意片段顯示的是當時案發情況,惟劉稱不同意。辯方再播放片段一次,劉思索後稱「呢堆人……我唔可以貿貿然話呢個係我」。其後他承認,片中被捕男子的身型,衣著及背囊均與被告相似;而片中拘捕環境及過程與拘捕被告相似,但他堅持分辨不到片中防暴警員是否自己。
另一協助拘捕的防暴警員黎家銘作供時,看過閉路電視後,快速指出片段中哪個防暴警員是自己。他稱當日距離5米下見首被告轉身拳打同袍,其後同袍向他報告被打,故拘捕被告,其後在警署他留意到被告頭有紅腫,曾問他是否需要去醫院。但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沒有轉身及向同袍心口拳打。他同意其口供沒有提及聽到同袍曾叫「襲警」兩字。
而警員陳劍雲稱,當時見被告拳打同袍胸口,並有再次「拉弓」姿勢,故使用適當武力揮棍打其腳,被告向他稱「投降」,回到警署沒有發現被告表面傷痕。
就首被告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情指首被告被捕後,警方在其背囊中找到一支伸縮棍、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驗檢後伸縮棍的內管及中管為鋼造,未伸長時26厘米,伸長後達52厘米。
另外三名被告分別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次被告張天倪於同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11座外,管有一支15厘米長士巴拿及一個7厘米長衝釘器。第三被告張浩一被指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把鎅刀、兩對鉗子、四支螺絲批、一把鋸鉗、一把電鑽、一個鑽頭、塑膠索帶、一支鐵鎚、四支士巴拿、兩套六角匙、噴霧膠布、一個四方匙、一支火槍、兩個電批、一個電動拋光機、九隻磨碟、一支罐裝石油氣、一個電鑽、兩個鑽嘴、一支膠水、一罐精密電器清洗劑;第四被告何浩梃則控制兩支士巴拿、一罐噴霧油漆,以及一支螺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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