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分別為任職推銷員的吳日瀧(42歲)及無業的吳隆燕(32歲),兩兄妹同被控於05年11月15日及16日,向事主X先生勒索30萬元。法官表示須保護事主身份,昨下令傳媒不能披露事主職業及姓名,以X先生代替。根據控方開案指,次被告跟朋友同住於上水,她跟已婚的事主相識數年。05年11月10日,次被告與事主在大圍一間酒吧暢飲,次被告及事主其後離開,乘的士返回她的寓所。隨即發生性關係,事主後來獨自離開。
控方指,事隔數天,次被告致電事主,向事主表示其兄想約見他,其後相約於11月15日,在旺角一間餐廳見面。當時兩名被告在場,首被告對於事主與次被告曾發生性關係,表現得十分憤怒,要事主賠償30萬元,否則會派人打他,要令他名譽掃地。事主因為害怕,即時在附近櫃員機提款2萬元交予兩名被告。
控方於庭上指,事主曾遭威嚇,寄恐嚇信到其兩名稚齡子女就讀的學校,毀事主聲譽。事主跟妻子商量決定報警。警方最後於11月29日拘捕次被告,首被告則於12月7日親自到警署投案。案件編號:DCCC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