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源麗華昨應控方要求,根據上訴庭的指引,頒令傳媒不可報道事主身份及有關資料。二十五歲被告劉俊良,被控於去年十月十九日,在九龍塘根德道八號外及大埔道,分別以恫嚇方式要求事主夫婦交出金錢。
女事主昨供稱,案發日下午三時許,她坐在房車內等候兒子放學,被告上前向她表示「你接仔放學嘛,我知你啲車牌,我女朋友見到你個仔張相好得意,唔想佢受傷害,所以嚟通知你」,「有行家想做你,有五、六個惠東非法落嚟有槍」,女事主估計兒子會被綁架,被告又稱,其女友洩露消息須到台灣避鋒頭,向女事主索取茶錢,女事主相約被告與丈夫商量事件。
被告於半小時後到達事主家中,向事主重複事件後問道「單料有幾堅,畀幾多錢?」,事主當時只有兩萬元,但被告沒有接受,事主報警將他拘捕。
案件編號:DCCC31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