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亮着閃燈響起警號,沿蕪湖街往德民街趕赴,途經船塢街路口懷疑衝紅燈;溫姓司機(48歲)駕駛載有兩菲籍女子之的士正從左邊駛出,疑煞掣不及,的士右車頭撞及電單車左車身。交警電單車被撞向左翻側,幸兩車速度不太高,交警墮地僅左腳輕傷,送院治理後無大礙。
據的士司機表示,他停在燈位綠燈下駛出十字路口,見警員電單車亮閃燈響號駛至,但已煞掣不及撞倒電單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警務處、消防處及海關等部門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有使用路面優先權,可在安全情況下違反交通法例,如衝紅燈或切雙白線行車。但有關車輛必須響號亮燈,以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避開。若發生意外,違例車輛司機或要負上刑責,例如被控不小心或危險駕駛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