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被告分別為栾剛和栾虹兄妹,二人被指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間,涉將多筆資金自內地經本港轉至美國,涉款逾9,600萬美元(約7.4億港元)及500萬港元。栾剛被控一項洗黑錢罪,他另與栾虹同被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
被告指熟識中國法律的專家很多,不乏可來港出庭作證,控方明知兩被告不能回內地,卻偏要選擇不能來港的中國海關官員作為專家證人,且要到內地取證,辯方批評做法沒必要,程序上亦欠公道。
法官指兩被告是國際刑警通緝犯,不難理解為何二人不會返內地,但控方有權選擇有能力和恰當的證人;本案重點之一是中國海關法,控方選擇內地海關官員作證,是合乎常理和邏輯。法官續指,控方在程序上亦對辯方作出最大遷就,在內地取證期間,辯方律師同日已取得錄音謄本,可作有效和具意義的盤問,法庭認為,即使取證時兩被告不在場,也無損公平性。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788,790/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