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爭受養人簽證提上訴 指現政策執行與目的相違背
女同志QT受養人簽證
高等法院去年駁回英籍女同志QT就入境處拒發受養人簽證(dependant visa)予其同性伴侶的司法覆核,她不滿判決提出上訴,並聘來英國御用大狀Dinah Rose代表。案件今開審,大狀陳詞指入境處制定受養人簽證政策的目的,是吸引世界各地人才,處長發出簽證時可在秉持人人平等原則下行使酌情權。惟現時政策令所有同性伴侶不管他們關係如何長久和親密,均無法取得簽證,這屬歧視同性伴侶,只接納異性婚姻,根本與吸引人才的政策目的沒有合理關連,反而是背道而馳。
上訴方指本案不是關於撫養子女或遺產繼承等事項,而是入境管制,而入境條例沒註明伴侶須是異性。因此本地認可的婚姻關係並非必要,關鍵的是申請受養人簽證的人士有否真正的長期伴侶關係,而這點可用外國註冊的公民結合證書證明。
上訴方又指,同性伴侶與異性夫妻本質上均有伴侶關係,入境處現在將兩者區別對待,並無合理理據屬於歧視。上訴方引用外國有關房屋福利的案例指,雖然政策表面上對異性戀和同性戀者一視同仁,但實際上對無法在本地結婚的同性戀者不利,屬間接歧視。
法官張舉能詢問,問題的根源是憲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假如婚姻法例獲修改,則同性戀者亦可獲取有關福利,為何上訴方不挑戰婚姻法例。上訴方回應指他們同意本港法律下婚姻法例不包括同性婚姻並沒有違憲,但婚姻法不認可同性婚姻,並不自動代表政府可以婚姻作為享用某項政策的條件,政府制定政策時仍有責任按法律保障同性戀者不受歧視。
入境處一方由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ess-Frisk代表,她指入境處以婚姻而非性傾向作為受養人資格的準則,不涉及性傾向歧視,歐洲人權法庭案例亦指婚姻具有特殊內涵,同性結合和異性婚姻並非相等。她續指婚姻牽涉非常敏感的社會政策議題,入境處需要衡量如何制定有效的入境政策,而在入境政策方面,受養人與法定婚姻有緊密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