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夏正民在判詞指,九九年三月全面生效的民航處政策文件CAD371,是為確保空中服務員不會疲勞過度而制訂,當中表列了空中服務員的休息時間安排,亦即工會所爭取的休息時間,但處方為應付乘客染病、員工受傷及床鋪耗損所造成的人手短絀,已決定不再採用有關附表,並成立工作小組討論休息安排。
由於意見紛陳,處方最終自行決定休息安排,並於○一年四月,將決定知會各方,惟工會不接受政策已變。
法官指出,處方的確改變了原本的政策,內容清晰具體,處方以甚麼形式公布並無限制,小組成員包括受影響各方,處方的決定附在小組會議紀錄草稿內,工會及國泰均知情,又因政策文件不是法例,修改與否並非關鍵,關鍵只是新政策是否清楚向各方交代,法官認為處方所通過的國泰新安排,與新政策相符,處方沒有誤解,遂撤銷申請。
根據判詞,若飛行當值時間是十六小時,資方認為員工的休息時間為三小時,勞方則說是八小時,差別很大。
案件編號:HCAL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