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記者向公署投訴稱,有市民到過發射催淚彈現場後出現支氣管炎、咳嗽及腹瀉等徵狀,但醫生由卻因不知催淚彈成份無法對症下藥。公署回應指,催淚彈和顏色水的目的是驅散人群,「當然會對人造成短暫不適」。公署認為,如有證據顯示會對人造成嚴重和長遠的影響,而必須在知悉其成份後才能給予適當診治,便需要衡量所涉及公眾利益是否大於對警工作所造成的損害,「然而,現階段本署看不到有實質證據顯示有上述的情況」。
不過,公署指出,警務處對投訴人的解釋有欠具體,投訴人可能難以明白披露涉事資料將對警方維持公眾安全的工作帶來哪些實質影響。公署敦促警方汲取經驗,提醒職員日後若要拒絕市民索取資料的申請時,應向對方具體說明理據。
記協主席楊健興質疑申訴專員公署處理明顯「太信晒警方」,若要投訴人提供實質證據證明催淚彈和顏色水對公眾健康影響亦有難度,認為申訴專員公署應要求警方向公署提供有關催淚彈和顏色水成份等細節,然後由公署請專家研究其對公眾健康影響,再裁定警方需否向投訴人提供資料會較為穩妥。
記者 鄧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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