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兩罪判囚4個月 智障自閉弟盼兄盡快回家

蘋果日報 2020/12/29 21:08

鍾翰林侮辱國旗非法集結

立法會去年5月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與保衞香港運動成員在立法會「煲底」發生爭執,鍾事後被指損壞中國國旗,被控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裁判官黃雅茵早前裁定鍾翰林兩罪罪成,今判刑時指不能忽視可能引致的暴力後果,最終判監四個月。
被告鍾翰林(19歲)被控侮辱國旗罪及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於去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其間又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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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車師為囚車內的鍾翰林打氣。

智障自閉胞弟稱掛念哥哥

辯方今向法庭呈交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母親、後父、姨媽、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中學老師及同學等。被告母親的信中透露,被告童年不是一帆風順,自小父母離異,自此居無定所,先後與母親與後父、父親與後母、祖父祖母同住。被告母親指,兒子非常孝順、善良及負責任,每周均會探望她,並幫忙照顧中度智障及患自閉症的胞弟。被告還柙期間,胞弟一直表示掛念哥哥,想他快點回家。
辯方強調,被告沒有同夥,其侮辱國旗行為僅歷時兩分鐘,而且侮辱意味不高,僅將國旗拋落地,沒塗污或其他進一步行動,國旗亦沒有損毀。至於非法集結罪僅涉及三人,是小型集結,亦沒有證據顯示事前有預謀。
辯方指,被告有悔意,因一時衝動失去理智,行事前沒有深思熟慮,冀法庭念及他年輕,可予以輕判,判處較短刑期的監禁。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引述報告指,由於被告有其他案件的法庭程序需要處理,難以向他提供訓練,故不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官指拋擲旗杆及國旗可能會引起「保衞香港」人士激烈反應

就侮辱國旗罪,黃官指被告主動伸手扯斷旗杆,繼而跑往空地用力跳高拋擲旗杆及國旗,讓過程有更多人看見。而當日是立法會討論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日子,不少人在立法會外示威,被告行為可能會引起「保衞香港」人士的激烈反應,此點加重案情嚴重性。不過,被告與兩名人士集結,人數不多,犯案時間不長,不算是持續性侮辱國旗,亦沒證據顯示他有預謀犯案。
黃官又透露,被告近日患上適應障礙,因失眠而需要醫生協助。而且他自小遭父親拋棄,因不想連累母親,故離家獨自生活。求情信中形容他為人純良,在社會氣氛影響下犯案,已感到後悔。黃官考慮到案情、被告年齡及背景,最終就侮辱國旗罪判他入獄3個月。
至於非法集結罪,黃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另外兩人有犯案預謀。雖然案情不算輕微,但案中沒人受傷,僅旗杆損毀,威脅性在同類案件中不算高,現場警員與保安亦沒有制止。惟案發前,「保衞香港」人士的表現已經很激動,可預見被告搶奪國旗後,會引發對方激烈回應,最終就本罪判他入獄三個月。
黃官指,兩項控罪的案情基礎相同,但非法集結罪的影響較為深遠,不能忽視可能引致的暴力後果,遂下令兩罪的其中兩個月同期執行,其餘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個月。

控方突修改控罪案情及檢控基礎 須向辯方支付兩小時訟費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指控方在審訊期間突然要求修改控罪、案情及檢控基礎,將刑事毁壞罪改成侮辱國旗罪,並加控非法集結罪,但修改的案情範圍最終並不構成定罪結果。辯方指控方的做法,令法庭額外花費兩小時處理其申請,要求索取兩小時訟費。
控方反對,指審訊在兩日內完成,並沒延誤法庭時間,亦沒有對辯方構成很大不公,更沒有對法庭造成程序問題。惟辯方駁斥,申請使審訊延誤了一天。
黃官認為,控方提出修訂申請期間,沒解釋為何不在開審前提出修改控罪及案情,最終法庭花了兩小時讓控方陳詞,以及讓辯方大狀向被告索取指示。因此,唯一公平做法是控方向辯方支付兩小時訟費。
鍾翰林今年10月於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附近遭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及後被落案起訴,指他涉嫌分裂國家、串謀發佈煽動刊物及洗黑錢。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7日再訊,其間鍾不准保釋,一直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ESCC25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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