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毆清路障行家 罪成判囚一年 上訴得直減刑至9個月
的士司機清路障減刑
去年11月網民連日發起全城大三罷運動,其間有示威者在屯門鄉事會路與杯渡路一帶堵路。中年的士司機駛經現場,見到同行在場清理路障,遂出言阻止,並疑欲揮拳打向同行頭部,最終導致同行手腕舊患骨折。涉案司機其後被裁定傷人罪成,判囚一年,今就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黃崇厚駁回定罪上訴,但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至9個月,已服刑5個多月的司機相信不久便可獲釋。
上訴人李護良(56歲)早前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成立,今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就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4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襲擊陳姓的士司機。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今年7月裁定罪成,判囚一年,並拒絕讓他保釋等候上訴。
郭於陳詞時指出上訴理據有三,第一是事主的傷勢與襲擊行為不符,第二是裁判官在口頭裁決時並沒有觸及犯罪意念(mens rea)這控罪元素,僅在書面裁決時作出補充,直言定罪不穩妥。此外,上訴人雖被裁定傷人罪成,但本案案情與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相似,認為12個月的監禁明顯過重。
郭續指,事主聲稱突遭上訴人揮拳施襲,遂用右手擋格;根據他的說法,受傷的位置理應是尺骨,而非報告所顯示的橈骨。郭又指出,辯方的說法是事主當時用右勾拳打上訴人,而上訴人用手擋,才造成事主本人的手腕位置舊患骨折。惟黃官認為,受傷位置需視乎襲擊的受力點。
至於犯罪意念一點,郭指裁判官在口頭裁決時僅提及事主認為上訴人施襲「力度強大」,但單憑這點不能證明上訴人的傷人意圖。律政司一方反駁指,控方只需證明上訴人可預見其行為會對事主造成傷害便可,並指上訴人動手前與事主交談,事主態度平和且沒有挑釁性,可見上訴人絕對是有意識揮拳。
法官黃崇厚聽罷雙方陳詞後,駁回定罪上訴,但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並押後頒佈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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