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壞處是缺乏彈性,由互聯網商決定何謂淫褻和不雅也對用戶不公平。
另外,政府建議採用信用卡號碼辨別十八歲以下人士的身份,更屬擾民。姑勿論時下十八歲以下青少年人是否有能力找到一些適用的信用卡號碼,成人也被迫在瀏覽網頁時,透露個人身份和信用卡號碼這重要的財務資料,網絡上大量流通信用卡資料更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網絡詐騙,後果遠較政府估計的嚴重。
至於有關法例定義問題,文件仍然擁抱「淫褻及不雅」的概念,強調要為這概念定下更具體和清晰的定義。
不過,這做法已屬過時,歐盟及英國等政府的內容規管,已經放棄了「淫褻及不雅」的概念,改為規管較為有明確後果的傷害和冒犯(harmandoffense)內容,而且強調要考慮個案的背景情況(context)。這點也顯示當局所做預備功夫不足,有關官員亦欠缺國際視野。
最重要的是,問題不單只是針對互聯網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中的內容規管,都應該放在同一框架中進行,做到真正的技術中立。既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同時管電訊和廣播,何不將所有內容規管法例統一,由單一監管機構,以一致的原則管理本港的內容規管事宜?希望政府在第二輪諮詢中會就此有所交代。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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