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名Uber司機涉無牌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保案,昨在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下月10日裁決。辯方指被告並非為載客取酬而駕車,而是為履行與Uber之間的個人合約責任,並質疑控罪源於1950年代規管白牌車的法例,能否追上現今科技。控方則指不管被告的主觀想法,其服務客觀上已違法,無論以任何現代科技或術語包裝,實際上就是經營無牌的士服務。
控方認為就無牌載客取酬罪,控方毋須主動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只須證明綜合環境證據下,該旅程客觀上屬載客取酬。控方指有充足證據證明本案涉商業交易;即使須證明犯罪意圖,亦只需證明被告知悉旅程有商業性質,不用仔細探究其主觀意圖。控方續指的士和巴士必須定期驗車,但私家車則視乎車齡,若被告和Uber獲准經營私家車載客,將違發牌制度保障公眾安全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