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事發前沒有性經驗,昨哭述遭被告強姦的經過。她指去年6月起受僱被告當家傭,事發日早上,被告的妻子及三名子女均上班及上學,她做家務期間,見被告用一條細毛巾包裹下身,上身赤裸,坐在客廳。
被告突聲稱想親吻她,遭她拒絕,被告把她拉入睡房推倒床上,不理她反抗將她強姦。完事後,她感到污穢,先行洗澡。
主控官在開案陳詞指,事主要被告替她買事後避孕丸,她亦趁被告離開寓所時致電前女僱主,在對方建議下報警。當被告返抵寓所大廈時遭警員拘捕,在身上撿獲事後避孕丸。
被告在警誡下否認強姦,辯稱事主向他求愛,想做他女朋友,二人繼而性交。被告又稱,他同意跟事主發生關係,希望藉此事主會更愛錫他的子女。
案件編號:HCCC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