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第二代老闆2.5億遺產案 同居女友敗訴 遺孀與兒子成受益人
泰林電器爭產
已倒閉的泰林電器第二代老闆林作為留下2.5億遺產,妻子與女友對簿公堂爭奪。女友指林於1999年和2005年先後立遺囑,將遺產悉數留給她;惟妻子指林於中風後精神能力欠佳,質疑有人偽造遺囑。法官今頒下判詞,認為未能證實偽造遺囑的說法,但亦不能證明林於1999年和2005年有能力訂立和理解遺囑,況且不留遺產予其他家人並不合理,因此裁定林的女友敗訴,而林中風前訂立的舊遺囑有效,妻兒有權受益。
林作為經歷四次中風,晚年生活大不如前。判詞未有交代遺產詳情,只提及林在本港、大陸、美國、加拿大等地擁有物業權益,包括與家人持有彌敦道泰林旗艦店舊址,聆訊中透露遺產估計約值2.5億元。其中透露林作為擁有旗艦店物業的三分一業權,旗艦店舊址去年曾招標,但至今仍未售出。
林作為出身富裕,上世紀60年代曾赴美攻讀大學,惟半途回港接手家業。70年代,林作為與妻子蔡惠英結婚,育有兩子林偉力和林偉健。林於1987年立遺囑,受益人包括妻兒三人。林作為的妻兒為本案原告一方,被告則是上世紀80年代與林發展婚外情的同居女友譚雪梅。
譚和林育有一女兩子,林妻知悉林有第二頭家,而譚也經常到泰林寫字樓,故員工也知林有外遇。林妻難忍不受尊重,決定離婚,但一直未有最終判令。林同意向妻子支付3,900萬元,惟迄今只付了1,000萬元。
1995年林首度中風,1999年再中風,右半身輕癱,語言有障礙,喪失工作能力,2000年獲診斷高層次心智功能受損,思考緩慢。同年林第三次中風,醫生指他無力處理財務。2001年,林第四度中風。
林一直與譚維持密切關係,2001年譚的離岸公司入稟向林追討6,000萬欠債,其後高等法院裁定是虛假債項,林試圖藉此逃避離婚時須付給妻子的利益。
2003年林移居大陸,同年被頒令破產。判詞透露,2003至2004年林曾居於內地工廠宿舍,林妻指當地環境殘舊,林每日更只獲發5元人民幣;譚則稱林自願住在該處,譚的兄弟與工人混宿,林則有自己房間,並一直有大約2000元在身。
2005年2月林回港,入住醫院,5月出院後住在安老院,兩個月後再入院,發現有壓瘡、排尿問題、發燒等等。同年8月林據稱在安老院訂立新遺囑,11月因敗血症和壓瘡逝世,終年60歲。
遺產訴訟於2015年展開,譚要求法庭裁定2005年或1999年遺囑有效,兩份遺囑均將譚列作唯一受益人。案情指,保管1999年遺囑的律師Ringo Ho一度宣稱對遺囑不知情,直到前年原定開審前一周,突然戲劇性地尋回正本,令審訊押後至今年。
原告一方質疑遺囑簽署屬偽造,並引用墨水鑑證結果,推斷部份文字遲於2017年7月或之後才落墨。法官陳嘉信認為原告一方專家鑑定筆迹和墨水時出錯或推理不合邏輯,未能證實偽造。但另一方面,被告亦未能證明林有足夠精神能力,簽立2005年或1999年遺囑。
該兩份遺囑由律師甘鴻明見證訂立。判詞指甘嚴重違反指引,完全沒有向林發問,核實林能否理解1999年遺囑有何效力、自己有多少財產、誰人有權從他申索財產等等。甘稱觀察到林身型健碩,「行得走得,唔使人扶」,但法官指並不足夠,如果甘有查詢,便會知道林不久前中過風,醫生診斷他失去工作能力。
法官續指,林的資產結構複雜,過往曾誤解自己的業權,而林重視子女的養育,若將所有遺產留給譚,便會剝奪兩邊子女和妻子的權利,並不合理。至於2005年遺囑訂立時,醫生診斷林喪失高層次心智能力,林亦無法以口頭溝通,甘只向林發問引導性問題,但林根本無法提供否定答案,過程有違業內通用的見證遺囑守則。
此外,法官指被告未能證明林同意訂立2005年遺囑。該遺囑是由一名「王先生」向律師發出指示訂立,甘律師沒有核實其身份,而當時林已失去口頭溝通能力,只有譚和譚的家人知道林的去向。法官認為情況可疑,欠缺證據排除疑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