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表示,被告於去年5月頻頻造訪事主家,她擁有事主門匙,常獨自留在客廳至深夜才離開,事主習慣將載有提款卡的銀包放在客廳,被告雖沒有事主信箱鑰匙,但從信箱縫隙很容易取到信件,警方在被告家中撿獲的衣物,亦與銀行閉路電視攝下提款者衣着脗合,而被告曾在提款機前向受害人示範如何防止被騙。
裁判官又指,具有五年珠寶生意經驗的女商人證供可信,可一眼辨認出該對獨特的黑珍珠耳環,有合理推論被告從珠寶公司偷去耳環。
案發於去年5月8日至23日,被告早前被裁定在警署偷疑犯親人3,000元罪成,判入獄11個月,現正服刑。
案件編號:TWCC52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