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16歲的上訴人,去年11月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
上訴人被搜出雨傘及行山杖後,在沒有警誡下向警員回應「爛咗」,之後拒絕回應為何在屯門出現等問題。法官潘敏琦(圖)在判詞指,上訴人當時一定已知道並行使了保持緘默的權利,他完全懂得選擇在甚麼時候回應、甚麼時候不回應,其保持緘默權並沒因未受警誡而削弱。
法官認為,即使本案有違反先警誡後查問的規則,但程度只屬輕微,絕非嚴重,故認為原審裁判官蘇惠德沒有行使酌情權剔除有關查問內容,並無不公之處;而蘇官主動提出並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罪,修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官認為做法無越權或不公。
判詞指,根據專家證據,涉案雷射筆可對人眼甚至皮膚或物品表面造成損害,反不易用於照明。案例亦指,只要案件的被告把管有的物品視為傷人器具,當刻該物品便是攻擊性武器,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必然可以成功透過涉案物品傷害他人。
至於涉案雨傘和行山杖,潘官認同裁判官相信兩者是經改裝的觀點,而且上訴人帶着破爛的雨傘出現在遊行示威中,又在警方防線前徘徊,更把行山杖收藏其中,絕對可作出改裝兩件物件的意圖,必然是「以用作傷害他人」的唯一合理推論,從而裁定兩者是「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HCMA13/20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