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理本案的是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及法官彭偉昌,兩人早前有份處理反新界東北示威者圖強闖立會,及重奪公民廣場的刑期覆核案。
上訴庭於判詞指,非禮女童當然極其嚴重,指女事主被侵犯時極度年輕,事後長時間抑鬱,更要接受心理治療,而且上訴人否認控罪,明顯毫無悔意。惟上訴庭指,本案中上訴人僅以手狎弄女事主私處,不涉其他入侵性的非禮方式,而且案件於20多年後才揭發,延誤亦非由上訴人造成。
本案案發於1990至1996年,橫跨6年,涉及6項非禮罪。惟上訴庭稱,首罪案發年份是1990年,當時法例訂明非禮罪最高判監5年,至1991年才改成10年,惟原審法官於判決中,曾稱首項涉及1990年的非禮罪最高判刑是10年,有關陳述屬法律上出錯,應予以修正,因此首罪的量刑起點應調低。
案件編號:CACC300/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