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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惡法如網禁違國際法 外資網企難迎合 恐撤出香港

蘋果日報 2020/07/07 20:13

互聯網國安法方保僑法政匯思香港資訊科技商會黃鶴鳴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日(6日)舉行首次會議後,就《國安法》第四十三訂定7項《實施細則》,其中一條授權警方可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網上訊息,要求發佈人士及服務商移除,甚至有權停止任何人連接到有關平台,被批評如同實施「網禁」。有專家指,外資公司未必會為遷就國安法,而犯險觸及其他國際法律;亦有律師預計,外資企業難以同時符合國際法例及國安法,未來或會將香港視同中國,索性選擇全面撤出。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形容,國安法《細則》遍及範圍之廣恍如「宇宙法例」,服務商或會被要求交出其他國家的用戶資料。方指,除「港版國安法」外,本地外資服務商還須遵守註冊地、甚至其他落地國家的法律,形容他們「唔會想為咗唔犯國安法,而犯足晒全世界其他條例」。方更引用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指服務商一但為滿足《國安法》而觸犯該例,罰款之重「億億聲,隨時罰到破產」。

多間外資網絡公司近日紛紛就《國安法》表態,表明暫停向港府提供資料。方保僑指,過去從未見過多間來自不同國家的公司作一同表態,認為國安法明顯已觸動外資公司神經。方認為,事件目前仍在發酵,外資公司亦正觀望港府「夠唔夠薑」要求他們交出資料,從而想辦法去適應《國安法》,但最壞打算必然是離開香港,「如果去到呢一步,本地互聯網資訊係岌岌可危」。

法政匯思成員、執業律師黃鶴鳴指,在港的外資網絡服務供應商,理論上應受管於註冊地法例,「未必會因香港單方面話你訊息危害國家安全,就一定要移除或者提交(資料)」。惟黃亦指,《國安法》條文適用範圍極廣,「講到應用全世界……兩個美國人用WhatsApp講香港獨立,根據呢個法例都係適用」,故外資供應商在何地註冊、是否受本地法例規管已非重點。

黃鶴鳴預計,在港設有分公司的國際企業,難以同時遵守國際人權標準及國安法,亦不可能令員工曝露在犯法被捕的風險下,故唯一選擇是從香港退場,「索性將成個公司喺香港嘅業務撤離」。黃認為,尤其是營運社交平台的外資公司,未來或會將香港視同中國,拒絕在本地提供服務。「香港將來就好似大陸咁,只可以用微信……用唔到Facebook、WhatsApp,呢個係好大機會發生」。

黃鶴鳴續指,由於在港外資公司須跟從母公司指示,故在實際執行上,或無法遵從《國安法》將有關訊息移除,並不排除港府將因此封鎖有關平台。黃稱,基本法保障港人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但他看不到國安法條文如何與基本法脗合,批評《細則》對香港資訊交流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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