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我們有了共享創意的基建和法律,那麼問題就完結了嗎?還未算。誠如來港主辦成立典禮的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律學院LawrenceLessig教授所言,現有的版權法有需要因應科技的發展而作出大幅修改,商業機構給予的支持也十分重要。
他甚至建議各國按其版權產品所佔的份量撥出某百分比的國民生產值,分配予各演藝人,令影音版權產品也可以自由共享和再創作,讓業餘人士也可以加入創意工業的行列。
共享創意的概念,與互聯網的崛起有關;與互聯網這個全球網絡一樣,共享創意像成為一種普世價值,有世界大同的觀念。不過,筆者不禁要問,文化因素會起甚麼的作用?帶有強烈美式價值的共享創意,能否在中國落地生根?
對於共享創意,香港人只是個享受人家成果的消費者,還是個願意無償勞動為人服務的生產者呢?這些都值得大家深思。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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