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地市級領導責任,後果特別嚴重的則要追究省部級領導的責任。而朱鎔基擔任總理時,在2001年發佈的《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更明令「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按中國官方標準,死亡30人以上的即為特別重大事故,上海教師公寓火災屬特別重大事故,如果問責,輕則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重則責令辭職、免職。但國務院昨日的通告完全未提及上海官員的責任問題,上海的官員更是迄今未曾道歉,當局何時可還受害者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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