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歲被告羅永祥,從事運輸派報紙工作,聞判後表現冷靜。他被控於去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停泊在彩雲邨多層停車場一輛私家車上,強姦十一歲小六女生。
辯稱遭女童挑逗
被告辯稱遭女童挑逗,生理起反應才自瀆,否認強姦女童。惟七人組成的全男班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後,沒有接納被告的辯解,一致裁定他強姦罪成立。
暫委法官潘敏琦指出,本案受害女童甚年輕,令案情尤其嚴重,而被告是受害女童相熟的叔叔,一定程度上違反誠信,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
而被告行使權利,選擇不認罪,令受害女童須出庭作供,不必要地重溫痛苦經歷,故被告會失去認罪可得的減刑。法官以十年作量刑起點,沒有給予任何減刑折扣。
辯方求情指出,認同受害女童年幼,但強調被告沒有使用暴力傷害,對她生理沒有造成創傷,雖然事後她感到憂慮及驚恐,但沒有即時破壞性影響。
駕車往車場施暴
控方指,被告與受害女童及其母親相識逾年,女童稱呼被告「羅記叔叔」。事發傍晚,女童跟母親到朋友家聚會,出席者包括被告及其女友,被告聲稱要駕車外出買啤酒,女童伴他同行。然而,被告改變行程,把車駕往停車場停泊下來,自行脫褲,把女童強姦。
主控官指出,女童曾作反抗,並問被告「你係咪心理變態?」被告回答「係男人都係咁!」完事後,被告給女童兩張紙巾抹淨下體。
案件編號:HCCC2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