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同志闖教堂引發本地天主教重申傳統婚姻觀外,社會上一些同志、作家及議員則力主「開明」婚姻,有意仿效西方同路人策略,先爭取創立等同婚姻的同性伴侶法,繼而爭取擴大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法。
公眾在了解同志權益時,要理解修訂婚姻的法律定義是大事,因為將改變人類賴以成長的最重要社會單位──家庭。
本質上,家庭被公認是由婚姻關係者生兒育女以延續人類的最基本組織,而正當的婚姻定義必須包含這種生育的可能性(不肯生仔只是意願問題,非本質問題)。若不能生育的同志結合也可定義為婚姻,那麼任何聲稱將長相廝守的自願結合者,亦有道理納入婚姻制度中,包括成人娶孩童、妹妹嫁哥哥、二夫配二妻等。若只要相愛就可予結婚,那在自由社會下將有不少另類愛情組合擁此權利,不讓同志專美,君不見台灣有學者已引入西方的人獸戀,更謂我們社會少見多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