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一年前,趙小姐與朋友駕車出外,途中發生交通意外,私家車衝上行人路,撞向路邊鐵欄,兩人都有輕微損傷。事後趙小姐向保險公司備案及索償,當時保險公司已根據第三者保險,賠償了損毀欄杆的損失。日前趙小姐收到友人來電,告知因一年前的交通意外受傷,導致腰背疼痛,欲向她索償。趙小姐一直以為事件早於一年前已告終,為何現在還要履行賠償責任?她是否可以不理會友人提出的索償?
答:根據香港現行法例,交通意外的索償人,有權在事故發生後的三年內,就人身傷亡向第三者保險的投保人提出索償,至於財物損失,可於事故發生後的六年內向第三者保險的投保人提出索償,所以趙小姐是有責任履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