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昨裁決指,女事主X(45歲)供稱遭被告黃家傑(43歲)七度非禮後才離開其住所,但X沒拉開和被告間的距離、考慮逃走或報警求助等。裁判官又指X案發時手持電話,每次非禮事件又相隔一段時間,其間被告曾把玩自己手機,X有很多機會求救。而被告每次觸碰X後,X都會甩開他的手,反映X不怕反抗。
裁判官又指,閉路電視片段雖顯示X和被告到案發單位時有講有笑,離開時沒交談,但裁判官無法從X證供中得知二人究竟發生甚麼事。控罪指被告去年8月3日在中環奧卑利街警察宿舍一單位內非禮X,及在奧卑利街至德輔道中遊蕩及單獨現身該處,令X擔心自身安全。
案件編號:ESCC330/19
■記者鄭語霆